學校休學復學管理應更加科學合理
http://m.prostar-power.com2025年07月09日 09:30教育裝備網
案件回顧
樊某系某大學本科生,2021年5月因病申請休學,該校同意其休學,并告知最遲復學時間為2022年5月30日。樊某因病情遲遲未好轉,于2023年3月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該校以樊某未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為由拒絕其申請。樊某不服,直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以樊某未先向學校申訴為由,告知其不予受理。樊某不服,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為被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維持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
專家釋法 安潤
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雖然依法維持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但也反映出學校的休學復學管理制度還不夠完善。從深化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和保障權益的角度出發,學校休學復學管理有必要從多個方面予以優化。
休學期限切忌“一刀切”。休學是學生因故不能繼續學習,經學校同意,保留學籍,暫停學習的一種制度。1990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1990年版”)規定“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但實踐中學生休學的原因很多,很難明確學生需要多長時間才能恢復正常學習狀態,統一規定最長休學年限,對這些學生而言并不合理。于是,該規定2005年修改為“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2017年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41號令”)又修改為“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和“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可以看到規定修改的方向是將休學年限設置權限下放給高校,并增強年限設置的彈性。然而,經調查發現,當前部分高校還是沿用1990年版的規定,這種“一刀切”的做法不能體現學校的育人擔當和管理溫度,更無法切實保障學生權益。相關學校應當盡快修改有關規定,根據學生具體休學情況給予特殊考慮,適當延長休學和學業年限。
休學復學管理應有完備的程序機制。因休學復學事宜并不是對學生學籍的直接處理,很多學校在管理實踐中有所忽略。無法復學必然會使學生無法繼續完成學業,進而導致后續的退學處理。這看似簡單的日常管理程序,卻對學生的受教育權有直接影響。高校的相關學籍管理規定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要進一步增強休學、復學、退學管理制度的科學性、合法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休學的管理和服務,完善程序規則、強化催告意識。對于即將超過休學年限的學生,要提前了解情況、作出提示,對于臨近期限仍不申請復學的,還要通過適當方式正式催告,講明超期的嚴重后果,列明規范和依據。這樣做不僅能保護學生的知情權,也有利于降低后續矛盾糾紛風險,更是學校人性化服務學生的生動體現。
學生尋求救濟應遵循法定程序。41號令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學生不服學校相關處理決定時的救濟程序。依上述規定,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收到申訴后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本案中,樊某未經校內申訴程序,直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因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未受理其申訴。學生對學校相關處理決定不服時,按照41號令規定的程序進行救濟。41號令規定了校內申訴前置,是希望充分發揮校內救濟便捷、成本低的特點,盡快地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學校也要切實用好校內爭端解決機制,完善校內申訴制度,避免程序空轉,切實把制度安排轉化為治理效能。
責任編輯:董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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